再婚12年后去世留下遗嘱,儿子与继母争千万财产!法院判了
作者丨朱英子 编辑丨曾芳 图源丨图虫
近年来,财产继承纠纷不胜枚举,即便当事人在生前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而订立遗嘱,但大多依旧免不了闹上法庭。 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为例,其在2021年新收继承纠纷类案件共703件,其中立案案由为遗嘱继承纠纷案件92件,相较于2019年增长64.29%。 本文讲述的便是这样一个案例,夫妻双方均为二婚,婚前各有子女,婚后未生育子女,夫妻共同生活12年后丈夫去世。随后,继子将继母告上法庭,要求继承父亲遗产份额,含国内外房产、房租收益、银行存款、信托资产、保单等,总价值高达千万, 该类案件主要争议标的为不动产房屋,遗嘱形式多为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公证遗嘱,无效遗嘱原因主要在于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、见证程序存在瑕疵、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等。
与中国大多数普通的高净值人士一样,在曹婉(化名)过往60余年的人生中,财富的增值主要通过房产和理财产品实现。 曹婉(化名)在45岁的时候购买了一套位于海淀区的房子(下称“101号房屋”),建筑面积为231.94平方米,那是2003年。 2004年4月,曹婉又与中国政法大学签订《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》,约定购买中国政法大学位于昌平区府学路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(教授楼)一套(下称“202号房屋”),建筑面积为163.52平方米,总价款约为39.24万元,于2008年取得产权登记证书。 也是在同年同月,张达(化名)亦与中国政法大学签订《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》,约定购买中国政法大学位于海淀区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一套(下称“303号房屋”),建筑面积135.39平方米,总价款为86.31万元,于2009年取得产权登记证书。 2005年1月31日,47岁的曹婉与张达登记结婚,二人均系再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 随着年龄的增长,52岁的曹婉投保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人寿保险一份,交费年限为5年,每年5万元,保险年限为15年,被保险人为自己,生存受益人为自己,受益份额为100%,身故受益人为张达,受益份额为100%。该份保险分别于2015年分红2650.56元,2019年分红2850.56元。 夫妻双方也开始对身后事做出安排。2012年5月3日, 也就是在订立遗嘱的这年,张达被查出患直肠癌。 1年后,曹婉决定变卖房产,于6月13日将101号房屋出售,售房所得款项为1310万元。 曹婉称,售房款项在此后3年被其陆续用于购买理财产品,记者整理其提交至法院的明细表发现,这些理财产品包括:8个信托总计盈利超280万,还有1个因购买了资金池信托产品,至诉讼时都处于逾期未兑付状态;6支公募基金总计盈利近220万元;1支私募基金盈利近120万元。曹婉总计通过理财增值约620万元。 病魔的脚步未停。张达手术后于2014年2月又发现患有肺癌,二人就着手准备去美国治疗。 从2014年4月17日至5月8日期间,曹婉多次向他人转账,称转账是为换美元,为张达去美国看病做准备。根据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单显示,夫妻共同财产中,总计汇往美国的资金达250万元人民币。张达的儿子主张,因此可知曹婉在美国另有账户和存款,但其无从查实。 据张达的儿子所述,2014年5月15日,张达与曹婉共同购买了位于美国纽约州房屋,购买价格为78万美元。购房时张达与曹婉均在国内,为方便办理房产登记手续,房屋暂时登记在曹婉的儿子名下。后在张达的协助下,将房屋过户至曹婉名下。 曹婉则对此不予认可,称该房屋系其儿子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,2015年11月由其子赠与给自己,并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,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。
2015年4月25日, 协议内容约定,处在婚前个人名下的202号房屋、303号房屋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;婚前曹婉名下的101号房屋出售后的房款归曹婉所有,可用于投资理财,收益自享,风险自担;曹婉的工资、奖金、讲课费等收入归曹婉所有;张达的工资、奖金、讲课费及版税等收入归双方共同所有。 协议还指出,鉴于张达身体不便,由曹婉统一管理,用于支付张达医药费、营养补品及护工费、全家人日常生活开销、购买泛亚有色金属产品。 “如上述收入不足以支付乙方(张达)医药费、营养补品及护工费开支时,需由甲方(曹婉)用其个人财产填补;若有剩余,则归甲方所有。本协议非经对方同意,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。本协议甲乙双方于2015年4月25日在北京共同签署。”协议书载明。 协议签订后,曹婉还陆续购买了昆明泛亚有色金属理财产品合计达631.63万元。据张达儿子所述,此协议书形成之时,曹婉掌控银行存款3000多万元。 2015年7月,曹婉陪同张达赴美国治疗肺癌,一年半后,张达去世。张达的父母已先于其去世,除张达儿子和曹婉外,张达再无其他法定继承人,其去世后曹婉拒接将遗产分割给张达的儿子,因而引发诉讼。 关于张达在美国看病的费用一事,曹婉与张达儿子的说法有冲突。曹婉称,张达治疗花费50万美元以上,因为无法报销,所以没有留存账单。此外,张达的儿子一家三口曾去美国照顾张达19个月,机票、生活费都是张达和曹婉负担,每月还要额外支付给张达的儿子6000元。 而张达之子则主张张达在美国治病期间购买了医疗保险,并使用了部分免费药物,因此看病没有花费太多钱,曹婉对此主张不予认可。 关于张达去世后其本人遗留的存款、理财情况以及曹婉的存款、理财情况,经当事人提交和法院调取银行明细,并经双方当事人对账,张达儿子主张继承发生时,张达与曹婉的夫妻共同存款合计约2171.58万元。 张达儿子向法院提出,主张继承303号房屋及位于美国纽约州的房产、信托资产、保单现金价值,分割303号房屋的房租收益、四分之一的银行存款份额即542.89万元等等。此外,还请求法院依法调查张达遗留的全部财产,公平公正予以分割。 审理期间,张达之子对《遗嘱》和《夫妻财产协议书》的真实性不认可,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签名字迹为真。 法院在2021年底作出的判决书中指出,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。继承开始后,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,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。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。
法院认为,《遗嘱》系张达手写、曹婉和张达共同签署姓名和日期,属于夫妻共同遗嘱,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,应属合法有效,并对《夫妻财产协议书》的真实性及效力均予以确认。
对于张达儿子主张《遗嘱》处分的财产并非张达和曹婉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节,
由此,
对于境外房产及相关转账一节,法院认为,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,本案无法确认该套房屋的登记情况和事实状态,双方当事人亦对该套房屋争议较大,且可能涉及案外人,故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本案对此不予处理,双方当事人可另诉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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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期编辑黎雨桐实习生黄菁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