帮企业家写自传,写一半不让写了,付出心血咋追回?当事公司:不满意初稿终止委托

时间 • 2025-07-29 18:01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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帮企业家写自传,写一半不让写了,付出心血咋追回?当事公司:不满意初稿终止委托

通过熟人介绍,帮天然气公司董事长写个人自传,写一半对方提出不写了,付出的心血怎么认定?

自由撰稿人:

经介绍帮企业家写自传

着手后对方变得不配合

赵先生是一位自由撰稿人,家住西安市。2019年12月,赵先生经人推荐,商谈帮宁夏吴忠一企业家陈某写自传。2020年1月,“中间人给我说,确定要写了,我按对方要求,从西安去吴忠参加了他们公司的股东会和年会,就为了了解他,好写书,这时我的工作就开始了。”赵先生说,紧接着疫情持续数月,直到2020年5月中旬,为了自传一事,他再次来到吴忠,“对方企业给我提供多年的年会文本汇编等企业资料,以及陈某70岁寿宴的活动方案,还给我了一份自述提纲,提到了他从出生到部队工作,再到退休创业,还让我看《任正非传》,我又买了参考书。”

随后,赵先生和对方多次确认,想要签合同,一方面是想明确撰写过程,另一方面是想约定好相关费用,“我还写了一份《关于老爷子传记的实施方案》和《百年新南梦》的工作规划,2020年6月交给了对方企业的工作人员,就是想明确权责利,微信也发了很多次,还委托中间人传达,反复请求、要求,对方都回避。

而后,陈某出差,各种忙,直到8月中旬、下旬才配合我,完成了部分文稿。”赵先生说,10月,在陈某安排下,自己去了陈某出生地四川南部,采写体验,三次完成文稿约2万字。对方允诺会给发工资,从2020年5月开始支付,每月工资4000元,但撰写自传需要工资和稿酬两部分费用,这期间赵先生多次要求签合同,2021年4月1日,陈某方告知赵先生解除合作,并从同年3月停发了工资,“我就是不明白,陈某为啥不能坦诚工作,利用我的善良诚信,支配我低效率做事。我千里而来,冒着疫情的风险,一年半时间为给他写自传的事全力以赴,也没去别的单位工作,失去了很多西安的工作机会。我要求他们继续履约,同时支付给我2万字的稿酬4万元,我已经完成了自传的五成以上。”此外,赵先生还要求陈某支付其2020年1-4月、2021年3-5月工资,并为其缴纳社保。

因多次协商未果,赵先生将陈某所在公司诉至法庭。“法院一审判赔我1.5万元稿酬,我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正确,又上诉了,二审改判赔2万元。”赵先生认为,应该按新出台的民法典来判,而不是之前的合同法。

新南天然气公司:

一年写1.6万字花了5.5万元

不满意初稿终止委托

2月26日,记者从天眼查上找到吴忠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电话,拨打多次均提示无法接通。

记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(2021)宁0302民初4186号上看到,原告为赵先生,被告为吴忠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,法定代表人陈某,系该公司董事长。天然气公司辩称,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,实际履行的也是委托合同应有的内容。同时,赵先生始终未能证明他是作家,未写出令人满意的样稿,未兑现在特定时间内写出30万字的承诺,一年多里仅写了16443字就花了公司5.5万余元补助费用,所以及时告知赵先生终止委托。

据利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,2019年12月,赵先生经人引荐到宁夏吴忠,见到了吴忠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长陈某,陈某坦陈要撰写个人传记。经过沟通,双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。此后,赵先生和陈某聊了几次,同时与公司工作人员交谈并通过参加公司会议等途径,收集了相关资料,还前往陈某老家南部县走访了解。根据收集的材料及创作思路,赵先生初步完成部分作品,字数约为1.5万-2万,并交给陈某的工作人员。因陈某对赵先生初步完成的作品不满意,后续写作事宜未再开展。

新南天然气公司通过发放补贴、报销费用等途径已向赵先生支付5万余元,赵先生要求支付后续费用,新南天然气公司认为已经支出的费用超出其应得的报酬,故双方发生争议。

>>一审判决

双方为委托合同关系

并非劳动合同关系

2021年12月24日,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,而本案中,原告赵先生为被告陈某撰写传记,陈某给赵先生支付报酬,双方应系委托合同关系。因陈某对《百年新南梦》初稿不满意,不愿继续履行合同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,“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”,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请,不予支持。

本案中虽未明确约定撰写费用,赵先生多次到南部县走访等准备,确定构思框架并完成部分初稿(1.5-2万字),创作过程中陈某补贴赵先生5万余元。陈某对初稿不满意,现委托合同无法履行,使得原告前期准备的工作无法转化成工作成果,对赵先生明显不公。该法院判决,陈某公司向赵先生支付稿酬1.5万元。

>>争议焦点

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?

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、赵先生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应当支持等。2022年5月30日,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法院判决书称,关于法律适用问题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“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当时的法律、司法解释的规定,但是法律、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,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民法典的规定,但是法律、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”。本案中,天然气公司委托赵先生撰写人物传记及引起双方纠纷,发生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施行之前(2021年1月1日),当时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对委托合同已经作出了法律规定,本案应当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当时已经施行的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,赵先生主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,应当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诉请于法无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
至于赵先生主张的各项费用,法院认为,首先,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创作合同,但从双方口头约定内容以及履行行为进行判断,符合委托创作合同的法律特征,故新南天然气公司主张不应支付稿酬的诉求与客观事实不符,不予支持。

其次,赵先生上诉称新南天然气公司应给其支付工资28000元。虽然新南天然气公司曾以“工资”形式给其付费,但双方并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,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,而新南天然气公司已经给其支付了11个月的补助,赵先生要求另行支付“工资”及缴纳社保等诉求无事实依据。同时,赵先生主张新南天然气公司应当给其支付稿酬4万元。虽然双方建立了委托创作合同关系,但双方对撰写文稿的字数、完成时限、验收标准、计酬标准等具体的权利义务并未形成书面协议,赵先生主张按照每字2元共计取4万元稿酬无证据证实,结合实际,法院酌定新南天然气公司另行支付稿酬20000元,一审认定的15000元略低于劳务成果,予以纠正。

吴忠市中院终审判决,变更一审判决中,支付1.5万元稿酬为“吴忠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向赵先生支付稿酬20000元、交通费1339.3元,限吴忠市新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”。

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佘欣编辑王喆楠